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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借款人一方死亡 


张某与刘某因投资办厂资金不足,共同向周某借款2万元,并实际交付。不久,借款人之一的刘某因故身亡。周某多次向另一借款人张某追讨债款。2014年12月1日,张某归还1万元,并称:已归还自己承担的部分,剩余1万元不归其负担。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归还全部借款。


二、 其他借款人如何归还债务


对于借款人张某应该承担的责任,有意见认为,张某已经归还1万元,剩余1万元应该由另一债务人刘某的家属或从刘某的遗产中代为偿还。张某不承担。


张某、刘某为合伙债务,且没有对外约定份额,张某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归还全部债务,并享有追偿权。


(一)张某、刘某共同的借款为合伙债务。张某与刘某两人因共同经营的驾校而为合伙人关系,因经营需要产生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民法典》第973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根据规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张某在此次借款中应承担的份额。《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根据规定: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只要是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对债权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张某的追偿权。《民法典》第973条规定“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和《物权法》第102条,第二句“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规定了共有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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