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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中的内容如果对某些问题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而被协议的效力一般是大于主合同的。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 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基本关系。 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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