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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至4月间,L某以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S某借款共计160000元。S某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了款项。借款期限届满后,L某陆续还款100000元,并就剩余60000元多次作出还款承诺。2025年1月27日,L某向S某微信转账还款20000元,仍剩余40000元未退还。S某多次催收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L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法律服务费57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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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S某按约向被告L某提供了借款,L某虽未出具借据,但根据微信催收记录及还款事实,能够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L某未在承诺期限内还款,已构成违约,S某要求返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法律服务费问题,法院认为,原告S某在借款与催收过程中,并未与被告L某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S某主张被告承担法律服务费,超出了被告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违约责任范围。在S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已就此作出约定的情形下,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L某向S某返还借款40000元,驳回原告S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司法实务中,法律服务费的支持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双方存在明确约定,即借款合同、借条或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方应承担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二是该费用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之内。二者缺一不可。其中,双方约定是前提基础,可预见规则是对赔偿范围的进一步限制。即便存在约定,法院仍有权对费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审查,对明显过高的部分可予以酌减。

法官在此提醒,当事人想让法律服务费真正“花得出去、要得回来”,不能凭事后一纸诉状“加码”,而要靠事前一步“落笔”。应当在借款时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约定,口头约定或无约定的情形下,事后主张该类费用将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同时法律服务费的支出应与借款金额相匹配,切忌“小标的大费用”。最后,无论是借条、合同,还是费用票据、支付凭证,乃至沟通记录,均应妥善保存,为日后主张法律服务费提供保障。

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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