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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霸王餐逃跑摔伤,之后向店主索赔4万,被法院驳回

作者:时间:2022-03-27

马某和朋友们在佘某某、李某夫妻二人经营的餐馆就餐,餐费约260元。吃完饭后马某等人未结账就离开,店主李某发现后沿路追赶,呼喊他们买完单再走,但马某等人仍没结账还分散走开。


当时李某发现马某离自己最近,便紧跟着马某,并拨打110报警。随后佘某某也赶到,与李某一起追赶马某,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经鉴定,马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需要住院并接受治疗。


马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佘某某、李某赔偿其在被追逐过程中摔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法院:店家不存在过错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索赔请求于法无据,对无理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马某不服提出上诉。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就餐后付款结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知晓的社会常理。马某等人就餐后未买单,也未告知餐馆经营人用餐费用怎么处理即离开饭店,属于吃“霸王餐”的不诚信行为,经营者李某要求马某等人付款的行为并无不当。


佘某某、李某在发现马某等人逃跑后阻拦其离开,并让马某买单或者告知请客付款人的联系方式,属于正当的自助行为,不存在过错。马某在逃跑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伤,与李某、佘某某恰当合理的自助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李某、佘某某不应对马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马某用餐后未付费即逃逸离开,属于逃避义务、有悖公序良俗的不诚信行为。佘某某、李某在合法权益面临不能实现的紧急情况下,追赶马某要求付款,系自力救济的自助行为,从主观上看不具有过错。因此,佘某某、李某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本案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请,是对社会上一些人自以为“我伤我有理”“我闹我有理”错误认识的明确否定,吃霸王餐者要为自身不诚信不文明的行为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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